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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营造良好的学风,促进学生积极参加和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活动,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红宝石官方娱乐网站入口学生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院部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  学生考勤范围包括上课、功点琴点、实习、劳动、军训、升旗仪式、早晚自习及学校和院部安排的会议(包括班会)等。

第三条  考勤计算办法:

(一)课表中有课时规定的,缺勤1节课计为旷课1学时。

(二)迟到、早退在20分钟内按“迟到”“早退”记载,记载单位为“次”;超过20分钟的,按旷课记载。

(三)迟到或早退3次,作旷课1学时计算。

(四)擅自离校或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五)课表中无课时规定的,或未入课表的学校规定的集会、公益劳动、教学实习等活动,每缺勤1小时计为旷课1学时。

(六)升旗仪式缺勤1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或规定的活动,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一般应由本人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

2.请假2~3天,由辅导员、院部学工领导审批;

3.请假4~5天,由辅导员、院部学工领导、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4.请假6~10天,由辅导员、院部学工领导、院部主要负责人、学工处负责人审批;

5.请假10天以上,由辅导员、院部学工领导、院部主要负责人、学工处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二)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交辅导员,一份交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以备任课教师和查寝人员查询。

(三)请病假一律凭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寒暑假期结束时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须持有乡镇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四)请公假必须持安排公事单位的证明办理手续。

(五)续假手续。因故确需续假,必须写交续假申请并按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在征得辅导员同意后,委托班上干部同学代办续假手续。

(六)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回班,并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作旷课: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的;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第六条  考勤管理办法。

(一)学校学工系统工作人员应严格考勤制度,经常对学生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二)任课教师必须对到堂学生进行清点,真实记录学生到堂情况及课堂秩序。

(三)各班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当认真记录每天考勤情况,并及时向辅导员反映。

(四)各院部每周将考勤情况做出统计分析,并于下周一在院部内公布,同时报学工处备案。

(五)负责考勤工作的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勤报表。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学生缺勤的处理,执行《红宝石官方娱乐网站入口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为营造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积极向上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实现学生公寓管理的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由学工处统一调配和管理,各院部学工人员、学生干部、住寝辅导员、住寝安全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管理。

第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在住寝过程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积极参加文明寝室和卫生寝室创建活动。各寝室长要认真履职,切实管理好本寝室;同宿舍人员要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寝室良好环境。

第四条  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潜江城区学生原则上要求住读,确因情况特殊须申请走读的,凭潜江城区户口、父母身份证,由院部审核,家长与学工处签订走读生协议后,方可走读。

第二章  入住及财产管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应在学校财务科缴纳住宿费后方可住宿;入住学生必须按照分配的房间住宿,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应在学工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六条  入住学生要填写《公寓房间家具确认表》,妥善保管好房间内一切设施设备和房间钥匙,不准私自转让、调换、拆卸、改造或破坏,不得更换或加装门锁。

第七条  公寓设施损坏或无法使用可在本楼栋值班室窗口登记报修,或通过红宝石官方娱乐网站入口微信公众平台向后勤处报修。一般正常损坏免费安排维修,因使用不当损坏或遗失设施设备的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需加倍赔偿。正确使用空调、热水设施,不得在空调器上挂衣物。

第八条  学生因忘带钥匙需临时借用,应当到值班室登记,但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借用,用后必须本人送还钥匙。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得留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留宿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部及学工处审批并预交假期水、电费后,由学工处统一安排住宿。

第三章  秩序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服从管理,主动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进行的各项检查及对公寓房间的安排和调整等工作,不得对抗、谩骂、殴打宿管人员。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21:30查寝,22:30关大门。因特殊情况晚归者,需凭学生证登记后,方准入内。入住学生因故需外出,应提前向所在院部办理请假手续。禁止查寝后翻窗越墙外出,因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禁止在床架上安装吊椅、吊床。禁止在公寓走廊打球、溜冰。禁止喧哗。

第十三条  电动车、单车要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公寓内、大门口等处。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房间内的一切家具物品,要按规定摆设不得随意挪动。要保持房间内务统一、整齐、清洁、美观。注意保持宿舍墙壁干净、美观,不得在墙壁上张贴各类张贴物,不得乱涂乱画污损墙壁。

第十五条  各寝室长要安排好本宿舍的卫生清洁轮值工作,做到每日打扫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烟头及其它杂物。垃圾倒入垃圾桶,严禁把垃圾倒入厕所、走廊、公用房间,严禁往楼下和窗外吐痰、倒水、抛弃废物。禁止在寝室公共区域粘贴小广告。

第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前必须按要求打扫寝室卫生,经卫生管理员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毕业手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入住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及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  严禁身份不明外来人员和异性进入学生公寓。不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学工处许可的来访必须登记。本校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公寓,应主动表明身份,出示工作证、学生证。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或携带管制刀具。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或淫秽、反动物品进入公寓。

第二十条  注意安全用电。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严禁私接电线、偷电和损坏、破坏宿舍供电设施。凡违章用电者,除没收电器外,将通报全校,给予纪律处分;凡偷电者,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按同期寝室最高用电量补缴电费。因以上违章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报司法机关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护消防设施,严禁破坏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灯等消防设施。为了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禁止在楼道内公共区域堆放个人物品、放置晾衣架、撑放雨伞、摆放绿植等。违规者经提醒教育后无效的,所置物品一律没收销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寓内点蜡烛、烟花、煤气或生火、焚烧物品。禁止在寝室内抽烟。严禁在寝室内开设小卖部售卖食品、饮料、香烟等物品。

第二十三条  台式电脑、手提笔记本电脑进出寝室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学生必须妥善保管手提电脑,离开房间要关机上锁并锁好寝室门,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严禁酗酒、盗窃和赌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章处罚;情节严重的依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涉及赔偿的依规赔偿;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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